(2016)豫09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濮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控股有限公司、无锡五洲北方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濮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控股有限公司,无锡五洲北方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初149-1号原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常青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57970423。法定代表人张贵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书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术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与106国道交叉口西南角恒业彩钢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39624406XB。法定代表人王尤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勾慧如,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强,该公司员工。被告无锡五洲北方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益路287-327,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30202990-9。法定代表人黄顶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萱,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文辉,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控股有限公司、无锡五洲北方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无锡五洲北方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无锡五洲北方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已征得被告濮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控股有限公司的同意,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五洲北方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王国选审判员 杨朝庆审判员 张士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