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81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灵娥与王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灵娥,王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202号原告:刘灵娥,女,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滨河路鑫鑫五金建材门市。被告:王娇,女,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灵娥诉被告王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灵娥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灵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琰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琪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