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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70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蒲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蒲城县爱尚母婴生活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蒲城县爱尚母婴生活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707之一号申请执行人蒲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蒲城县政府1号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刘孟祥,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蒲城县爱尚母婴生活馆,住所地蒲城县解放路南段。负责人徐丹。申请执行人蒲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蒲城县爱尚母婴生活馆履行蒲劳监罚字(2015)第C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蒲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被执行人蒲城县爱尚母婴生活馆缴纳罚款2000元,执行费50元,余款部分申请人蒲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放弃。现被执行人蒲城县爱尚母婴生活馆已将协议履行完毕。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劳监罚字(2015)第C15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安审 判 员  路晓玲人民陪审员  亢军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