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与朱维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朱维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43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朱维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12刑初101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朱维义被判处罚金4000元。因朱维义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5日移送执行,本院以(2017)粤0112执1432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朱维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刑初10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维义应当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鉴于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12执14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有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的情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