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81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淑珍、吴学芬、佟美玲、佟金辉与孙永志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珍,吴学芬,佟美玲,佟金辉,孙永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587号原告:李淑珍,女,1935年5月3日出生,住嫩江县。原告:吴学芬,女,1956年4月8日出生,住嫩江县。原告:佟美玲,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住嫩江县。原告:佟金辉,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孙永志,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珍、吴学芬、佟美玲、佟金辉与被告孙永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珍、吴学芬、佟美玲、佟金辉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淑珍、吴学芬、佟美玲、佟金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珍、吴学芬、佟美玲、佟金辉撤回起诉。审判员 丛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忠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