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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侯金进与纪合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金进,纪合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23号申请执行人:侯金进,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高志强,青岛黄岛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纪合兵,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侯金进与被执行人纪合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16)鲁0211民初13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5824.83元,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1执4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同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