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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恢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跃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跃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39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2号楼810室。法定代表人施穗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林跃光,男,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跃光其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二中民三知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跃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15762元及相关利息、费用。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工商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二中民三知初字第5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王福元代理审判员  张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