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1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贾某,乔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81民初79号原告张某,性别:××,××族。委托代理人张青山,山西前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性别:××,××族。被告乔某,性别:××,××族。原告张某诉被告贾某、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张青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乔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被告贾某因购车欠原告购车款人民币6万元,由于该款多年未付,2016年4月8日被告贾某重新为原告出具了欠款条。该款是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两被告均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款6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针对其主张���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贾某出具的欠据一支,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贾某、乔某未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被告贾某向原告购买轿车一辆,欠到原告轿车款6万元。直至2016年车款仍未给付。2016年4月8日,被告贾某出具欠据一支载明:“今欠到城东村张某(2009年购车款)计陆万元整。欠款人贾某,2016.4.8”之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贾某向原告张某购买车辆欠原告6万元属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为证,被告未能给付原告,形成债务,被告依法应偿还原告。上述欠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原告主张上述借款系被告夫妻的共同债务,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某、乔某给付原告张某购车款6万元整,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贾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月萍审判员 任建恩审判员 张征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舒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