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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温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81民初118号原告:温某,性别:××,××族。被告:王某甲,又名王永新,××族。原告温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结婚,婚后才发现被告嗜酒无度,酒后与人打架,发生四五起车祸,经常闹事,而且不务正业、闲散在家,对原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原告为了孩子一直忍让,导致身心疲累、不堪重负,近年原告患病,被告仍是不管不顾,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王某甲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3年农历2月16日举行婚礼仪式后共同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续期间双方共同生育儿子王某乙、女某,均已成年。2011年双方向孝义市梧桐镇仁坊村委会购买位于孝义市梧桐新区63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一套,现以儿子王某乙名义登记。原告主张双方婚后感情一直不好,被告经常酗酒,酒后还打人、闹事、摔东西,双方为此经常发生矛盾,且被告在原告患××之后仍是不管不顾,双方分房居住多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续期间双方共同生育两名子女,可见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相体谅、互相关爱,夫妻关系仍能继续维持,故本院对原告温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温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王 蕊书 记 员  郝小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