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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7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易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易军,覃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7执364号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谢家冲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松,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被执行人:易军,男,生于1981年9月29日,汉族,松滋人,住松滋市。被执行人:覃禹,女,生于1982年7月16日,汉族,松滋人,住松滋市。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易军、覃禹违法生育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松卫计征决字[2015]2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易军、覃禹各向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29985元,合计59970元。但被执行人易军、覃禹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易军、覃禹无可供执行财产,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