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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檀双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檀双伢,江春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33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望江县华阳镇清廉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58888161-0。法定代表人:马金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檀双伢,男,汉族,农民,1964年4月25日生,住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江春节,男,汉族,教师,1974年4月12日生,住安庆市望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二终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春节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春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家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