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永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2441号被执行人王永庆,男,199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永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永庆交纳罚金3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王永庆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永庆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译》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1执2441号财产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可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李 浩审判员 汤励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