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苗超与苗增滋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超,苗增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671号申请执行人:苗超,女,199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理人:邢英,女,系原告苗超之母。被执行人:苗增滋,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苗超与被执行人苗增滋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黄少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黄少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针对本次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同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