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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苗超与苗增滋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超,苗增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671号申请执行人:苗超,女,199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理人:邢英,女,系原告苗超之母。被执行人:苗增滋,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苗超与被执行人苗增滋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黄少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黄少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针对本次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同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