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高升波、胡尊军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升波,胡尊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特12号申请人:高升波,男,1987年3月4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村民。申请人:胡尊军,男,1964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村民。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高升波、胡尊军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高升波、胡尊军因土地边界纠纷,于2017年2月10日经郯城县李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1胡尊军将之前多种植的争议土地退回,胡尊军于2017年3月5日前一次性赔偿高升波人民币500元。2、对于青山村村委会于2017年2月10日重新划定的双方土地边界,高升波、胡尊军予以承认。3、一次性终结,案结事了。本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少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雨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