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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4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黄明非与江清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非,江清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4134号原告:黄明非(又名黄明飞),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曹承晋,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清奎,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非诉被告江清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明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00元,减半收取2050.00元,由原告黄明非负担。审判员 叶 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宗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