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02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黄正磊申请执行梁跃金钱给付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正磊,梁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717号申请执行人黄正磊,男,汉族,1982年10月12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永安里。被执行人梁跃,男,汉族,1982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大同市城区东风里永乐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2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梁跃银行存款6910.65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