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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龙裕威与欧大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裕威,欧大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3645号原告:龙裕威,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欧大万,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裕威诉被告欧大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自愿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裕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减半收取1450.00元,由原告龙裕威负担。审判员 叶 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宗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