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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宾阳县支行、韦显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宾阳县支行,韦显明,梁丽芳,韦宁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5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宾阳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街***号。营业执照代码:914501268995745466。负责人:吴彩珍,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庞雪梅,女,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韦显明,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执行人梁丽芳,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执行人韦宁刚,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宾阳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26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金融借贷纠纷一案。同月15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韦显明、梁丽芳、韦宁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三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1544.3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5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韦宁刚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韦宁刚已按照和解协议于协议签订之日向执行申请人归还了借款本金柒仟元整(¥7000.00),并承诺按期履行后续还款义务,执行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韦宁刚也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前期还款义务。按照和解协议,本案履行期限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期限过长,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0126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余下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天富审判员  黄雄章审判员  覃作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