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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毛莲娜、刘双飞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莲娜,刘双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异4号案外人:郭建英,女,1978年4月9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系被执行人刘双飞之妻),申请执行人:毛莲娜,女,1981年11月15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被执行人:刘双飞,男,1972年12月15日生,汉族,上饶市信州区人,个体户,住,经常居住地,在本院执行毛莲娜与刘双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郭建英于2007年3月27日对执行处置被执行人华丽世家房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郭建英称:其与被执行人刘双飞系夫妻关系,法院查封登记在刘双飞名下位于华丽世家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其夫在本案所涉债务为个人担保债务,不属夫妻家庭共同债务,而法院处置属于夫妻共同房产的行为损害了案外人利益,且被执行人另案起诉杨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案已进入执行程序,该案执行标的到位后足以履行本案担保债务,故请求法院暂缓对被执行人房产的处置,并启动执行另案被执行人杨小华的房产,用于清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毛莲娜答辩称:法院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刘双飞房产的行为并无不当,原因是本案涉封房屋系刘双飞婚前购买的个人财产,并非案外人与刘双飞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法院驳回异议人的申请,并立即拍卖刘双飞房产,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刘双飞口头称:该房是按揭贷款房,案外人与我结婚后共同还过房贷,如果法院强制拍卖该房产,可能侵害案外人利益,故要求暂缓处置房产,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查明:案外人郭建英与被执行人刘双飞现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本院查封并拟拍卖的是被执行人位于华丽世家5号楼房产,其产权证上记载:房屋所有人为“刘双飞”;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登记时间为“2008-10-29”;证号为“广房权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刘双飞位于华丽世家的房产是否属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的共同财产;二是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与杨小华另案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为由,要求暂缓本案执行是否合法。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结婚证上记载,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登记结婚的时间为2010年10月20日,而被执行人华丽世家房产取得产权证的时间为2008年10月29日,该时间早于双方结婚登记时间,故被执行人华丽世家房产应为被执行人婚前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关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规定,该房产应属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判断案外人是否系财产权利人,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的规定,该财产产权证上明确记载共有情况为刘双飞“单独所有”,综上足以认定被查封房产系刘双飞个人所有,案外人并非该房产共同权利人,其以被查封的房产系夫妻共有财产为由要求法院停止处置的异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执行人称房产系按揭房,其与案外人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过房贷余款,因被执行人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且即使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共同还贷行为,案外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主张利益,但不影响本案查封房产属被执行人个人所有的法律事实判断;关于第二个问题:被执行人刘双飞与杨小华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债务和本案中申请人毛莲娜与刘双飞因保证合同形成的债务并非可以互相抵销的债务,案外人以刘双飞与杨小华因民间借贷纠纷而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为由,要求法院暂缓本案执行,不符合暂缓执行的法律规定情形,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与杨小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本院(2016)赣1103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为由,要求暂缓处置本案被查封房产执行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郭建英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周献辉审判员  杨爱仙审判员  黄衰发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