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斌与袁再辉、蔡立华、沅江市恒达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袁再辉,蔡立华,沅江市恒达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345号原告:刘斌,男,汉族,1973年5月25日出生,住益阳市资阳区。被告:袁再辉,男,汉族,1964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被告:蔡立华,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被告:沅江市恒达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3528376212。原告刘斌与被告袁再辉、蔡立华、沅江市恒达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斌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袁再辉、蔡立华、沅江市恒达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60元,由原告刘斌负担。审 判 员 谭赞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世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