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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斌与袁再辉、蔡立华、沅江市恒达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袁再辉,蔡立华,沅江市恒达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345号原告:刘斌,男,汉族,1973年5月25日出生,住益阳市资阳区。被告:袁再辉,男,汉族,1964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被告:蔡立华,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被告:沅江市恒达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3528376212。原告刘斌与被告袁再辉、蔡立华、沅江市恒达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斌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袁再辉、蔡立华、沅江市恒达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60元,由原告刘斌负担。审 判 员  谭赞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世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