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22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波与被告刘瑞军、贾静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波,刘瑞军,贾静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28号之四原告高波,男。被告刘瑞军,男。被告贾静雅,女。本院审理的原告高波与被告刘瑞军、贾静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刘瑞军的工资账户、住房公积金和被告贾静雅的住房公积金。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申请解除冻结被告刘瑞军的工资账户、住房公积金和被告贾静雅的住房公积金。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解除冻结被告刘瑞军的工资账户、住房公积金和被告贾静雅的住房公积金。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告刘瑞军的工资账户。解除冻结被告刘瑞军、贾静雅的住房公积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