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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4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蒙春宇、蓝雪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蒙春宇,蓝雪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4民初423号原告: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中学街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4199630500R(换)。法定代表人:韦德敏,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英军,广西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春宇,男,1961年7月17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告:蓝雪林,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系被告蒙春宇之妻)原告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蒙春宇、蓝雪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3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韦先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东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