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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527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527民初74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0年9月25日生,住淮滨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4年12月16日生,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具体下落,导致无法送达,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7元,退还原告王某某。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路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