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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孙宇斗与陕西怡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宇斗,陕西怡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769号申请执行人孙宇斗,女。被执行人陕西怡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荣,该公司总裁。申请执行人孙宇斗与被执行人陕西怡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78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6)陕0113民初3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宇斗��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陕西怡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后被执行人陕西怡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将案款38168.25元、执行费473元缴纳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78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6)陕0113民初32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