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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孟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甲,孟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孟某甲,男,192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孟某乙,男,195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孟某甲与孟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赡养费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02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