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银君与刘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君,刘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36号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图们市。委托代理人金泉,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海洁,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图们市。被执行人刘海波,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户籍所在地安图县。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申请执行刘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银君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5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刘海波的工资账户,经申请执行人王银君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刘海波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金成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