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田某保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273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村民。被执行人:田某,男,汉族,住旬邑县,系旬邑县,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某(2017)陕0429执273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6)陕0429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40000元本金及利息义务,强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协议内容,并承担执行费5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2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库浩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