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梁效通与亓忠亮、柴慧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效通,亓忠亮,柴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梁效通。被执行人:亓忠亮。被执行人:柴慧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效通与被执行人亓忠亮、柴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效通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恢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吉 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