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4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陈顺才、杨海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顺才,杨海祥,李宗峻,张晓明,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玉溪马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玉溪市呈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4执245号申请执行人:陈顺才,男,1961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被执行人:杨海祥,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李宗峻,男,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宁县。被执行人:张晓明,男,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玉溪市红塔区。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聪华,总经理。被执行人:玉溪马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云生,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南玉溪市呈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万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顾尚彦与被执行人杨海祥、李宗峻、张晓明、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玉溪马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玉溪市呈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云0424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杨海祥、李宗峻、张晓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陈顺才华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楼、门诊楼、急救中心工程余款293302.00元,被告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玉溪马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玉溪市呈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由被告张晓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顺才工程余款48618.00元,被告玉溪马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陈顺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海祥、李宗峻、张晓明、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玉溪马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玉溪市呈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2016)云0424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海祥、李宗峻、张晓明、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顺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海祥、李宗峻、张晓明、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玉溪马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玉溪市呈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华宁县人民医院有工程款可供执行。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玉溪马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玉溪市呈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华宁县人民医院的工程款进行扣留,但提取条件尚未成就,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庆福审判员 傅家伦审判员 文 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承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