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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常永霞与程永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永霞,程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530号申请执行人:常永霞,女,1961年3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程永飞,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永霞与被执行人程永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永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611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