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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81民初81号原告:周某,性别:××。被告:杨某甲,性别:××。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因身体原因不能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相识后于2009年举行婚礼仪式并共同生活,2010年生育一子杨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儿子出生后被告常因琐事殴打原告,经常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得病后被告不给看病,原告只能靠娘家接济生活。近年来被告经常连续几个月不回家,也不给家里生活费,并且沾染许多坏习惯。2016年3月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后被驳回离婚诉请,此后双方关系没有任何好转,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杨某甲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9年农历9月13日举行婚礼仪式后共同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续期间双方共同生育一子杨某乙,现随被告生活。2016年正月,因发生家庭矛盾,原告回到娘家,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6年3月9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本院以(2016)晋118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后双方关系未能好转,仍处于分居状态。原告主张被告不承担家庭责任、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依法登记,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婚续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原告周某曾提起离婚诉讼,在本院判决驳回原告之离婚请求后,双方关系仍未能和好,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双方共同生育的儿子杨某乙,结合其实际生活情况,为不影响其健康成长,以随被告生活为宜,原告周某应每月支付杨某乙抚养费200元,至杨某乙独立生活为止,但仍系双方共同儿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婚生子杨某乙随被告杨某甲生活,原告周某从2017年5月起每月支付杨某乙抚养费200元,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各履行一次,至杨某乙独立生活为止,但仍系双方共同儿子。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郝小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