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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邓廷荣与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廷荣,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1063号原告:邓廷荣,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4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农村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大忠,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团结西路60号;法定代表人:罗洁,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廷荣与被告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廷荣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廷荣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廷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邓廷荣负担。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富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