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北镇市人民法院p t ” >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782执93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7)辽0782民初171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分行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想给付执行款205857.67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李想名下房屋一处,执行款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2017)辽0782民初1714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分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05857.67元已由被执行人李想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北镇市人民法院(2017)辽0782民初1714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