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杨忠林与胡邵春、卫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林,卫莉,胡邵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杨忠林,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卫莉,女,1976年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胡邵春,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忠林与被执行人胡邵春、卫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邵春、卫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鹤山城执证字第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