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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杨忠林与胡邵春、卫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林,卫莉,胡邵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杨忠林,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卫莉,女,1976年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胡邵春,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忠林与被执行人胡邵春、卫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邵春、卫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鹤山城执证字第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