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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6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冯某1与张某1、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1,张某1,周某,张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6民初430号原告:冯某1,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生群,任县民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1,女,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被告:周某,女,195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被告:张某2,男,195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男,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系任县大屯乡新周村委会推荐。原告冯某1与被告张某1、周某、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被告张某1、张某2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冯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生群、被告周某及被告张某1、张某2、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某1、周某、张某2连带返还原告彩礼11994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冯某1与被告张某1经冯某2介绍,被告张某1、周某、张某2索要原告彩礼共计119940元,原告冯某1与被告张某1未进行婚姻登记,现已解除婚约。被告张某1、周某、张五贝答应返还彩礼,但迟迟不予兑现。被告索要原告的彩礼,绝大部分是借款,给原告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提起诉讼。被告张某1、周某、张某2共同辩称,原告给付的彩礼都交给了被告周某,与张某1、张某2无关,给付彩礼共计98520元。被告周某将给付的彩礼大部分购买嫁妆陪送到原告家,一部分用于结婚消费,请求驳回原告诉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本案原告冯某1与被告张某1经介绍相识,至举行结婚仪式前,经媒人冯某2之手分三次给付被告张某1母亲周某彩礼12000元、20000元、68000元共计10万元,其中返还给媒人360元。经冯某3之手给付被告周某彩礼6600元。总计给付彩礼106240元。对原告诉请给付被告彩礼119940元的事实不予认定。对原告提交的冯小刚证明,因未出庭作证,被告不认可该证明且又不能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协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三份收据、四份正阳商场销货票据、两份利群布业营口华福布任县专卖店单据均为非正式发票;被告提交的张某1结婚陪送物品及花费清单,系被告单方证明,原告不予认可,又无其他合法证据相印证,本院对以上证据均不予采信。原、被告均认可证人冯某2、冯某3当庭陈述的经手彩礼数额,本院对证人冯某2、冯某3的证言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诉争的婚约财产是当事人之间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产。若登记结婚这一目的未能得以实现,接受婚约财产的一方依法应将所接受的婚约财产返还对方,本案婚约当事人原告冯某1和被告张某1订立婚约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请予以支持,对被告的辩论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周某代婚约当事人即被告张某1接受彩礼,构成表见代理,应由婚约当事人张某1承担返还责任。被告张某2没有接受原告彩礼,不承担返还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周某、张某2承担连带返还彩礼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张某1应将彩礼106240元返还给原告冯某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1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给原告冯某1彩礼106240元;二、驳回原告冯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9元,由原告冯某1负担137元,由被告张某1、周某负担12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朝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会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