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2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何明远与李桦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远,李桦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2民初168号原告:何明远,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王开成,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桦光,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丁福绪,重庆市武隆县巷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远诉被告李桦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明远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明远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明远负担。审判员 李林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玉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