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胡国权与刘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权,刘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6号之一原告:胡国权,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陆逊,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勇,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兵,蕲春县蕲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东湖办三台河村三组东门路***号。主要负责人:罗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琛皓,男,该公司员工。原告胡国权与被告刘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卫疆审 判 员 张幼奇人民陪审员 朱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