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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2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3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石嘴山市星瀚市政产业集团员工,住石嘴山市。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德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查询车管所、各商业银行、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202执23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