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2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郑州倍儿鲜食品有限公司、漳州市旺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倍儿鲜食品有限公司,漳州市旺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2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州倍儿鲜食品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郑市。法定代表人苏祥春,总经理。被执行人:漳州市旺进贸易有限公司,住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卢丽春,负责人。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州倍儿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市旺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为货款25366元及利息、代垫案件受理费212.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查无房产、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额度),依法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未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也未按报告财产令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姚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清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