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民终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何平与万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平,万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民终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平,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政,宣城市宣州区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国平,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上诉人何平因与被上诉人万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5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平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朱政,被上诉人万国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平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万国平要求何平偿还3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何平与万国平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万国平一审所提举的两份记账单均反映何平在万国平处支取款项,而非万国平向何平借款,不能作为款项出借的凭证。2、一审以何平未到庭为由,认定何平向万国平借款30000元,与事实不符。万国平辩称:何平与其系表兄弟关系,因为彼此关系好,借款时就未让何平出具条据,通常借款时由万国平记账。2014年8月3日账单中“何平”的名字系由万国平书写,但是“2014年8月3日支3万元整”字样系由何平自行书写。万国平一审诉讼请求:判令何平归还借款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万国平与何平系亲表兄弟关系。2014年8月3日,何平从万国平处支取了3万元,后万国平多次催要借款未果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2014年8月3日,何平从万国平处支取了3万元,经万国平催要,何平应予归还,现何平拒不归还,系何平违约,故万国平起诉要求何平归还3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万国平要求何平归还2014年8月12日支取的5万元的诉请,因双方所举证据并不能证实该事实,故对万国平的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何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归还原告万国平借款3万元。一审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00元,原告万国平承担562.50元,被告何平承担337.50元。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举新证据。对于一审中万国平所提举的2014年8月3日收付款清单,本院审查认为:该份证据系用修正液对已划线部分涂改修正而形成,不具有形式完整性;同时该份证据反映的是何平在万国平处支取款项,不能达到万国平所称系借款的证明目的,因此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其他证据的认证意见同一审。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庭审结束后,本院对万国平、何平进行了询问。经对一审证据的综合审查,结合当事人陈述等内容,本院查明如下事实:何平与万国平系表兄弟关系。万国平挂靠某公司承建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金家园商住楼建设工程,何平协助其完成部分工作。2014年,何平曾向万国平出具领条,领取木工工资2万元。万国平以不当得利为由已向一审法院另行要求何平返还2万元款项。2014年8月3日,何平在万国平处支取30000元。2014年8月12日,何平在万国平处支取50000元,其中3600元用于支付购买太阳能。万国平所持用的其他记账本亦反映何平自万国平处领取相关款项后再向特定人员支付,何平在万国平处因业务需要领取的香烟亦被万国平作为工地的费用开支。一审中何平所提举的2014年8月3日收付款清单所记载事项,被两条划线所覆盖,而后两条划线被修正液涂除。何平对此的解释为:两条划线为其小外甥所划。庭审中,万国平称其一审提供的账本内页所记载事项为他人借款;庭审后当天接受询问时又称该账本内页记载内容为金盛家园工地相关支出,所记载事项已结算的,用笔划去。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何平于2014年8月3日在万国平处支取的30000元能否认定为借款。从已查明的事实来看,何平参与了万国平所承建工程的相关事务,并在万国平处或支取或领取相关费用。本案中,何平认为其与万国平系合伙关系,而万国平否认二人系合伙关系,仅认可何平参与了其所承建工地的部分工作,且领取的部分款项用于工地支出。因此,仅凭万国平一审中提举的收付款清单不能认定何平于2014年8月3日在万国平处支取30000元的性质为借款。另,对于该份收付款清单,根据生活常识判断,其上原有划线系人为有意识划去,而非何平自称为其小外甥胡乱无意识所划。结合万国平自述账本上其他相关支出款项在结算后同样用笔已划去的事实,可以认定,2014年8月3日账单亦经过万国平单方或与何平二人双方的共同结算。综上,何平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5536号民事判决;二、驳��被上诉人万国平的原审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万国平已预交),由被上诉人万国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何平已预交),由被上诉人万国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本院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胡德明审判员  谢 贞审判员  周宏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蓉附Ⅰ: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附Ⅱ:本院诉讼费缴纳方式一、银行转账户名:宣城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账号:2610101021000681458开户行:徽商银行宣城鳌峰路支行备注:中院案件款+017004二、刷卡或现金至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收费窗口交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