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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白东东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310号被执行人:白东东,男,1994年11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白东东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白东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淇滨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