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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3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腾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郑州鑫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腾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州鑫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3391号原告河南腾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南、熊耳河东16幢1单元21层Q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9954501G。法定代表人李春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金旺,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鑫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107国道与连霍高速路南2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5146494X。法定代表人宋金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瑞星,男,汉族,1989年4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腾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鑫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腾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腾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4元,减半收取4062元,由原告河南腾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冰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玉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