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林夫友与陈世海、杨天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夫友,陈世海,杨天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5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林夫友,男,汉族,1965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陈世海,男,汉族,1977年4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杨天容,女,汉族,1978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川0504民初10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世海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罗 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