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潘兴财与赵顺明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0502执541号潘兴财申请执行赵顺明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6)甘0502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兴财要求被执行人赵顺明给付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用共计5000元,被执行人赵顺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执行期间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