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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于梅与孙来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93号申请执行人:于梅,女,1975年12月20日,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孙来斌,男,1976年1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于梅与孙来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欠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来斌名下所有思铂瑞牌汽车的车籍档案,但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