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磊、苏元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209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苏元鹏,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苏坤,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苏元荣,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元鹏、苏坤、苏元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20860元及利息,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苏元鹏、苏坤、苏元荣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通知书,本院依法把被执行人苏元鹏、苏坤、苏元荣录入为失信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晏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联全审判员 张万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