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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历景春与哈尔滨安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历景春,哈尔滨安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历景春,男,194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安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鸿翔路13号7层。法定代表人:郑敬豪,男,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历景春与哈尔滨安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赔偿金共计795962.6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96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哈尔滨安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现已执行回款295000元。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