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民终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韩六斤因与被上诉人韩福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六斤,韩福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1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六斤,男,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榆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福贵(又名韩伏贵),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榆阳区。上诉人韩六斤因与被上诉人韩福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24民初9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24民初95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退回上诉人韩六斤。审 判 长 李光亮审 判 员 薛海鸥代理审判员 闫徐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