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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雪忠、衢州蓝洋钢结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雪忠,衢州蓝洋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192号申请执行人何雪忠,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衢州蓝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港工业园区东港路,组织机构代码:742905693。法定代表人王平。本院在执行何雪忠与衢州蓝洋钢结构有限公司(2017)浙0803执192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803民初1214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荣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