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叶玉花申请执行陈吓娥金钱给付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玉花,陈吓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693号申请执行人叶玉花,女,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风里。被执行人陈吓娥,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桐山街道岭头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2民初34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陈吓娥银行存款333696.24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龙 微信公众号“”